长春一美睫馆突然转让停业,原店主拒不退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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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预付式美容消费便捷实惠,但店铺突然停业、经营者转手跑路、退费无门,是不少消费者遭遇的消费难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原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剩余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为预付式消费维权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许某经营的美睫馆办理预付式美容服务,先后三次缴纳服务费共计3100元,分别用于面部祛斑、补水、脱毛三大美容项目。2025年7月,许某将美睫馆出兑给案外人张某。门店转让后,新经营者张某随即关闭店铺,李某自此无法继续享受已购买的美容服务。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许某协商退款,均被对方以店铺转让、门店注销、会员资料不在手中、账目无法查清等理由推诿拒绝,拒不退还剩余预付费用。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及关联美甲馆全额退还预付服务费3100元。

庭审中,许某辩称,涉案费用并非其名下美甲馆收取,不应由美甲馆承担责任,且需追加美睫馆新经营者张某为被告,以确定承担退费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服务费系李某在许某经营美睫馆期间向美睫馆交纳。该美睫馆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7月15日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名下某美甲馆未收取涉案款项,无需承担退费责任,相应退费义务由原经营者许某个人承担。李某与美睫馆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预付式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许某在未取得消费者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履行主体,致使李某的美容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主张退费。针对双方争议的消费次数及扣费标准,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许某员工记账本记录以及新经营者张某出具的服务记录,认定李某仅计费消费11次补水服务。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许某需返还李某预付款1800元。

法官说法:预付式消费的核心是经营者应当依约持续提供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服务义务。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商家以店铺转让、经营者变更、门店注销、账目不清为由拒绝退费,是典型的消费侵权行为。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的合同义务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原经营者仍需承担继续履约或退费赔偿的责任。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服务清单等凭证,明确约定服务次数、期限、退费规则等核心条款;遇商家停业、转让、拒不履约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

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编辑:刘彦冰 主编:王首道 审阅: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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