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石嘴山市公安局
惠农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根据线索
快速查处一起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违法案件
涉事企业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经查,2026年7月,惠农区某企业职工侯某独自驾驶危货车辆,拉运31吨电石上路行驶。电石属于危险化学品,遇水易燃易爆,运输过程中必须全程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然而,该车在运输途中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侯某一人既驾驶又兼任押运,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办案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取证,查清了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押运员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危险化学品运输不同于普通货物运输,危化品在运输途中可能因颠簸、碰撞、受潮等原因发生泄漏、燃烧甚至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或者遮挡、拆除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危化品运输企业是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体责任必须扛牢
希望广大危化品运输企业
和从业人员算好“安全账”
莫因省一时之力、图一时之便
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素材:惠农区公安分局
版式:晓 丽 编辑: 小 花
审核:马院强 监制:王彦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