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之规定。截止到2026年10月12日,下列名单中25所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已经逾期,目前无实际招生和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满应自然废止,幼儿园应自行组织清算,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名单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述民办幼儿园可依法向于洪区教育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24-25344706)。逾期未提交的,于洪区教育局将依法废止其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废止后,于洪区教育局不再受理上述幼儿园的任何事项变更业务;上述幼儿园同时不再具备办学资质,其一切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由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
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
2026年10月12日

来源:于洪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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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邵青
二审:李阳
终审:华红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