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乌达公安快速处置,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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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微信作为日常生活的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但是借着虚拟网络便肆无忌惮的“发言”

甚至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并将之当成了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群内有人散播不良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网络影响。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开展调查工作。并将相关人员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经调查,辖区群众二人因挪车琐事无法解决,当事人情绪失控,为发泄情绪,在小区微信群内连续发布多条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并拍摄视频严重干扰了被侵害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群中引起群内成员围观议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为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民警快速固定相关证据。面对确凿证据,涉事人员李某(化名)对其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公民都应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对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绝不姑息

坚决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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