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两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事关槟榔种植,这些红线不能碰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实施槟榔种植用途管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好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制止槟榔种植无序扩张,统一规范全市槟榔种植管控标准,明晰法律红线与行为边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管控红线,明确禁种区域

(一)耕地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槟榔等多年生非粮食作物,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粮食,以及油料、棉花、糖料、蔬菜等符合耕地种植认定标准的农作物生产。

(二)林地范围: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开垦、扩种槟榔;严禁采取毁林开荒、砍伐原生林木、树干环剥、药剂毒树、平整林地等损毁植被的方式改造林地种植槟榔和其他经济作物;严禁通过流转、租赁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违规发展槟榔产业,全面杜绝侵占、蚕食生态林地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

二、前置核查引导,源头防范风险

(一)地类核实:有槟榔种植意向的农户可向属地乡镇申请核实地块权属和地类性质,各乡镇资规所、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提供服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地块,一律不得新增槟榔种植,属地乡镇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避免群众因不知政策造成财产损失。

(二)宣传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含辖区农垦单位)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常态化宣传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开垦和扩种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合规发展特色农业。

三、实行用途管控,规范种植备案

(一)种植备案:拟种植槟榔的农户应当如实填报《槟榔种植审批表》(附件1),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备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新增槟榔种植情况通过OA系统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二)手续联动:槟榔种植地块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林木采伐许可、用电报装等生产经营手续的,应当提交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槟榔种植审批表》;未提交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

四、限期整改恢复,坚决还田还林

(一)耕地还田: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的,种植者应当限期自行清除,恢复耕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作物;逾期不清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处置,所需费用由种植者承担。

(二)采伐更新: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树种、株数、期限实施采伐。采伐后擅自放弃规定更新树种、改种槟榔等经济作物的,视为未完成法定更新造林任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暂停核发采伐许可证,直至生态修复达标。

(三)违建拆除:在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范围内违规占地修建蓄水池、看护棚、加工房等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明晰违法后果,从严追责问责

(一)行政惩戒: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擅自开垦、损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林地种植槟榔,造成林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二)刑事追责: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毁林数量巨大、破坏国家公园核心生态区域、多次整改仍拒不恢复植被的,依法从重惩处。

(三)利益追偿:违规种植的槟榔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不得享受财政奖补、产业扶持资金和征地补偿;因毁林种植产生的复绿、管护、执法清退等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坚决杜绝“违法得利、政府买单”。

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藏粮于地”的理念,自觉摒弃短期逐利思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共同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安全屏障。

特此通知。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