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定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中,无专用车道时要靠道路右侧通行。行经路口务必减速观察,谨慎慢行,礼让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