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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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讯(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彭楠楠)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男子因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诈骗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再次警示广大市民,切勿贪图小额报酬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不要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被告人朱甲,男,31岁,中专文化,外地人;被告人朱乙,男,32岁,初中文化,外地人。

2024年,我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朱甲、朱乙涉嫌犯罪后,电话通知两人到案。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两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朱甲在外地结识两名陌生男子。对方称,只要朱甲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赌博资金,即可按银行卡进账资金的7%支付好处费。朱甲遂将此事告诉朱乙,朱乙同意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资金。2024年5月15日,朱乙银行卡账户收到一笔4万元资金。随后,朱乙按照朱甲指示,前往外地一家银行ATM机取现5000元,又在银行柜台取现3.5万元。朱乙将4万元交给朱甲,朱甲从中抽取2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朱乙,并将剩余3.8万元按对方指示转交。

经查,朱乙银行卡入账的4万元系我市一当事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案发后,朱甲、朱乙各退赔受骗人1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朱甲、朱乙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接收资金,并以取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朱甲、朱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朱乙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相关链接:掩隐罪最高可判7年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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