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订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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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消息,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

据悉,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认定范围、评审主体和负面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认定标准进一步优化,要求申报产品核心技术或关键环节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同一企业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认定范围进一步拓宽,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信息通信装备、制药机械和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申报范围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等国家最新新材料产业重点产品基础上,增加了自治区最新新材料产业重点产品。在评审主体方面,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新增负面情形内容,明确规定三年内在产品生产环节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具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记录等情形的企业申报产品将不予认定。

此外,本次修订强化政策协同,提出近两年内获得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的企业产品,可直接申报并认定为自治区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只能申报一次),无需重复核查技术指标、查新、专利年限门槛,仅核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保险补偿认定文件、销售情况、知识产权权属。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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