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清除村民苗木,常州溧阳竹箦镇政府被判赔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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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则行政赔偿判决书,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村民种植苗木一案审理终结。法院认定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判赔村民损失98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竹箦镇北村村民张某甲自2010年起,租用本村村民6.17亩承包地,连同自家承包地1.87亩,共8.04亩,种植榉树、垂丝海棠、香樟等苗木。2023年12月25日,北村村委工作人员及竹箦镇政府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甲种植树木现场,用挖掘机将其所种苗木清除。

2025年1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竹箦镇政府强制清除林木行为违法。竹箦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5月1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张某甲于2025年6月向竹箦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主张树木损失4122510元。竹箦镇政府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答复,未对张某甲的苗木损失、赔偿责任作实质认定,实质是拒绝赔偿。张某甲遂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中景鉴定评估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出具评估意见书,以2023年12月25日为基准日、按栽培技术规程评估,认定张某甲苗木损失共计981340元。此外,张某甲还支付了评估费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甲与竹箦镇政府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张某甲称,一审法院未将其《异议申请书》送达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且涉案实际被清除苗木的土地面积为9.38亩,涉案《评估意见》所确定苗木的数量、规格、株行距等,系根据栽培技术规程确定,并不符合其苗木实际种植的情况。张某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请。

镇政府则称,其对2023年12月25日清除案涉树木行为违法、负有行政赔偿义务并无异议,但不认可一审对树木损失的认定——张某甲未提供采购苗木记录及种植数量凭证,仅自制一份财产损失清单,主张的树木数量及损失金额明显不合常理,《评估意见书》评估金额过高。同时,镇政府认为一审对赔偿地块范围的认定错误:张某甲主张赔偿的树木种植范围是8.04亩,但此前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清除涉及的地块面积为1.87亩,其余6.17亩已超过起诉期限,无权主张行政赔偿;若按1.87亩折算,对应价值为981340元×(1.87亩÷8.04亩)=228260元。镇政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降低赔偿金额。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竹箦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并判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甲支付苗木损坏赔偿金981340元,评估费5万元另由竹箦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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