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小区消防隐患,涉事单位被罚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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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8月7日,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贞丰县某小区消防设施不健全、消防给水管道无水,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当日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地下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末端试水装置测试无水流出,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楼顶试验消火栓测试无水流出,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同样违反上述规定。

鉴于该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均不能正常使用,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属严重违法行为,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现场照片

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

末端试水装置测试无水流出

楼顶试验消火栓测试无水流出

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

处理结果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黔消〔2025〕41号附件1)G-04-5之规定,该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建筑高度50.8米,属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量罚幅度为2000元≤X≤3600元。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属实,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决定该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参照该细则F-04-1之规定,该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均不能正常使用,属严重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为4.1万元≤X≤5万元。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属实,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消〔2025〕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款,可实施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该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3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物业有限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4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消〔2025〕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部门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部门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经核对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相对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未产生违法信息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以案说法: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中枢神经”,必须严格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制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防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此为鉴,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消防安全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让我们共同筑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线,守护千家万户平安。

▌来 源:黔西南消防

▌制 作:贵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郑佳佳

▌审 核:丁居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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