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6〕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研究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受灾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者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视情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第十条 由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可视情挂牌督办,并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具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所需的知识和专长。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设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组。负责研究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报送调查评估工作信息、汇总起草调查评估报告、问题线索移交、资料归档管理等。
(二)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和致灾原因,认定灾害性质,分析总结灾害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灾害过程调查评估报告。
(三)管理组。负责统计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分析灾害影响等,提出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建议;评估相关地方和部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情况,形成灾害损失和应对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汇总灾情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统计台账、工作记录和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各工作组调查评估结论,撰写、研讨、审核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视情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充分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结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在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调查评估工作秘密。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经过、特征、影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
(二)灾害防治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程治理、非工程防控、群防群治、宣教演练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情况。
(三)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识别、研判分析、应急准备、工程措施和转移避险;灾害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四)致灾原因分析。研究灾害形成条件和过程、系统分析成灾机理,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灾害性质。
(五)主要问题。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体系建设的不足,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六)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七)经验教训。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反思存在问题,为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等提供借鉴参考。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由调查评估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成因、性质、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及其说明,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挂牌督办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推动提高调查评估工作质效。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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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茜
责编:汪丽
审核:李保林、朱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