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刘海涛(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海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办理不动产权证、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通报指出,刘海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无视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