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为进山打几只野味只是小事!
明知辖区全域禁猎
南部一男子却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私自购买高压气枪
在全域禁猎的辖区内
肆意伤害野兔、野鸡、斑鸠、野鸭等野生动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名男子最终被警方刑事拘留

巡查查获枪支
揪出违法线索
2026年6月11日,南部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违法线索。



民警当场查获伏虎镇居民罗某非法携带的各类狩猎器具,其中包含高压气枪1把、弹弓1把、铅弹126颗、充气泵1台。随后,办案民警将查获物品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专业鉴定,该气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具备杀伤力,属于法律明确管制的违禁器具。
深挖案情
多次猎杀大量野生动物
在梳理核查案件线索的过程中,民警敏锐发现,罗某并非单次违法,而是长期利用该气枪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案情性质恶劣。随后,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南部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进一步侦办,并依法传唤罗某接受调查。

在确凿证据面前,罗某对自身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供述,2023年3至4月间,罗某在伏虎镇附近墙体上看到售卖气枪的小广告,随即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双佛镇乡村道路完成交易,罗某花费6000元购得涉案高压气枪一支。
经查,罗某无视法律法规,多次在南部县境内多处区域非法狩猎,肆意捕杀野兔、野鸡、斑鸠、野鸭等各类野生动物。
无视禁猎通告
顶风作案被刑拘
南部县人民政府早已明确发布禁猎规定,先后两次公示全域禁猎要求:2021年1月15日发布《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2026年2月12日再次重申并发布《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严禁使用各类禁用工具狩猎。

罗某在明确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高压气枪这一禁用工具,大量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后续侦办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压缩气体动力枪支,属于法定管制枪支,私自持有即违法。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无论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气枪、弹弓、电网、兽夹等各类禁用工具捕猎,无论猎物价值高低、数量多少,只要实施违规狩猎行为,都将被依法追责。
来源:南部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