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黄山市多地发布防火禁火令
具体内容如下
屯溪区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屯政〔2026〕26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除经区政府批准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烧木炭、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等农事用火活动;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施工爆破;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报警电话:2596887、2596385)。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5日
黄山区
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日为我区禁火期。
太平湖风景区、汤口镇全境,各国有林场、九龙峰和十里山自然保护区、孟山(龙门岭至山岔岭一线)、与黄山风景区毗连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 2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禁火,即:该区域禁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造林炼山、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
2.禁火期内,在重点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查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处罚措施
1.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举报电话
0559- 8532376(区林业局值班电话)
0559- 8500602(区森防办值班电话)
119(火警电话)
110(公安报警电话)
本野外用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徽州区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徽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5日规定为徽州区的森林防火期。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将另行通告。
三、野外用火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严禁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严禁狩猎放火驱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二)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任何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区林业局值班电话:0559-3583658
区应急局值班电话:0559-3583351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徽政〔2009〕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6年9月30日
歙县
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歙政〔2026〕45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松材线虫病等,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祭祀时进行点烛、燃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严禁炼山、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情报警电话:6512542(县林业局)、6512226(县应急局)或119、110。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休宁县
休宁县人民政府野外用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段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休宁县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住区(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农业生产生活区(除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并使用的;
2.祭祀活动时在规定祭祀点以外点烛、燃香、烧纸;
3.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坝;
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
5.吸烟、火把照明、野炊、点火取暖;
6.爆破、烧野蜂、熏蛇鼠、电网狩猎等行为;
7.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
2.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
3.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4.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三)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焚烧油菜、水稻、菊花、玉米、茶树剪枝等秸秆及田基草、果园草等;
2.焚烧垃圾;
3.烧野蜂、熏蛇鼠等;
4.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实行严格火源管控,认真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的查处力度。
(二)各村要全面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落实“包山头、包地段、包坟头、包路口、包特殊人群”的五包责任制,严防死守,确保本村无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包保责任制单位要加大对所包村的护林防火督查力度,在清明等重要时间节点要驻村督查联防,确保所包村庄严格落实野外禁火制度。
五、禁火处罚
(一)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举报电话
0559-7512856(县安防办值班电话)
0559-7518102(县林业局值班电话)
119(火警电话)
110(公安报警电话)
本禁火令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终止。
黟县
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10月10日至2027年5月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林内吸烟、山边林缘烧草烧荒、烧灰积肥、烧山开垦、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焚烧秸秆等违规用火行为;
3.严禁放孔明灯、私设电网、施工爆破、实弹射击;
4.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五、林区野外实施生产性用火的,须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报县森林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处罚措施
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和智障人员要加强监护,对中小学生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防因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以上人员失火的一律追究监护人员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禁火令的,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526600、5522100或119、110。
黟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来 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编 辑:洪书秀
二 审:程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