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私建的露台连廊,某小区两户相邻别墅业主对簿公堂。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后认定,涉案露台连廊对邻居的隐私、安全与居住品质造成妨碍,判令业主限期拆除。
吴某夫妇与陆某是相邻两户别墅业主,两家之间仅以一堵1.5米高的砖墙相隔。几年前,陆某想对院内进行连廊景观改造,并向物业出具设计图和效果图备案。出于相邻和睦的考虑,吴某夫妇同意按其出具的设计图纸施工。
说好的观景亭为何成了二层露台?
施工过程中,连廊并未按原设计建成。设计图上本是木质结构、尖顶、与院墙齐高的观景亭连廊,实际却建成了底部钢结构和顶部大理石的平顶结构,廊顶还加装了楼梯和大理石栏杆,形成一座二层观景平台。
经法院现场查勘确认,该平顶露台长约20米、宽约3米、面积约60平方米,露台比公共围墙高出约1米,露台上还有约0.8米高的扶手,廊边与围墙间距仅约30厘米。站在露台上,可以无遮挡地看到吴某夫妇院内的一举一动,甚至透过大落地窗看到室内情况,吴某夫妇为此只得长期拉起窗帘以保护隐私。
自2019年起,吴某夫妇多次向物业反映,均被暂缓处理。此后,吴某夫妇将陆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其拆除露台连廊。
陆某辩称,自家院落内建设的露台连廊、景观亭没有经过规划审批,因为按照小区装修规范,这种点缀性建设无需经过规划,只要邻居同意即可。其改造前已向物业公司申报,取得了装修开工单,相关连廊和景观亭建设图纸也取得了周围邻居的同意,符合装修规范。
露台连廊侵害相邻权益,法院判令限期拆除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的核心争议是,陆某在其院落内建设的露台连廊是否侵害了吴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吴某夫妇是否有权要求陆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指出,陆某建设的连廊采用底部钢结构加顶部大理石建造,连同景观亭从外部看与主体房屋构成一体,顶部平顶露台形成约60平方米有效使用面积,与其抗辩的“点缀性建筑”实质并不相同,且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涉连廊顶部露台高2.5米,站在露台上可以看见吴某家院内的活动、布局,甚至可以透过窗户看到室内活动,侵犯了吴某夫妇对其私人院落和生活空间所享有的合理隐私期待。原本1.5米的围墙为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视觉屏障,但加高的露台打破了该屏障,损害了邻居的隐私权。
同时,案涉连廊顶部露台比双方公共围墙高出约1米,再加上约0.8米的扶手,从视觉上看一个高大的建筑物紧贴双方边界,会给吴某家院落空间造成一定的压迫感和不适感,实质上限缩了吴某一家对自有空间的使用权。另外,陆某家的连廊景观确实对吴某家的观景视线产生了一定阻挡,客观上降低了房屋的居住品质。
综上,法院认定陆某所建设的露台连廊已经对吴某夫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妨碍和侵害,判决陆某限期拆除露台连廊。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陆某已依照生效判决,将搭建的露台连廊基本拆除。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因装修、搭建等产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业主在进行院落改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规划审批手续,更应尊重相邻各方的隐私与安宁,避免因违法建设引发邻里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