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网络红娘牵线闪婚,人走钱谁退?短视频刷到“红娘”账号,先交399元会员费,再付10万元彩礼,就能“闪婚速配”?
陈某信了。女方与其同住两个月后突然离开,微信也被拉黑。这10万元,该找谁要?
01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陈某在抖音刷到名为“XX说媒…闪婚速配”的账号,简介写着“业余红娘,牵线搭桥”,便在评论区留下联系方式。当天,账号运营者杜某添加陈某微信,称自己有工作室,缴纳399元会员费即可入会,“优先安排,直到订婚”。
陈某支付399元会员费后,杜某向其介绍了丁某,并称需支付10万元彩礼,这笔钱是“给女方的生活保障”。2025年6月,陈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杜某,当天带丁某回家同居生活。然而两个月后,丁某突然离开,并将陈某微信拉黑。
陈某要求杜某退还10万元,杜某拒绝,称这笔钱是代丁某及介绍人收取的,自己只拿了2万元,其余分别给了宋某和某婚姻介绍部。陈某遂诉至法院。
02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抖音宣传中提供“说媒、闪婚”服务,陈某与杜某直接洽谈并向杜某支付会员费,杜某为陈某提供婚介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杜某未举证证明其向陈某披露过与某婚姻介绍部的关系,法院无法认定陈某与该婚姻介绍部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关于10万元的性质,杜某在微信中告知陈某,与丁某闪婚需要花费十来万元,该笔款项是“给女方的生活保障”,可见这10万元是支付给丁某的费用,并非婚介服务费。现有证据也无法反映双方约定过服务费及数额。陈某将10万元交给杜某,双方之间就该款项成立委托转交关系。
关于返还责任,杜某代丁某接收10万元,负有按约定向丁某转交的义务。庭审中,杜某自述仅将部分款项转交丁某,剩余钱款自行支付给其他介绍人及婚姻介绍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丁某完成全部转交义务。陈某亦陈述丁某告知其仅收到4万元,案涉款项约定交付对象为丁某,杜某向案外人付款不能认定为履行转交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杜某未足额转交款项,判决杜某返还剩余6万元及利息。
03 法官说法
本案系网络婚介以“闪婚速配”为名代收高额款项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准确区分婚介服务费与委托转交款,认定被告代收10万元后未按约足额转交,判令返还剩余6万元及利息。这一裁判厘清了婚介从业者的法律边界:代收款项不等于可以截留款项,未按约定完成转交义务的,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婚姻不是买卖,以闪婚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一旦产生纠纷,相关款项仍应依法处理,不能借说媒、闪婚之名截留。网络婚介有风险,交付大额款项务必核实对方资质,明确款项性质、收款主体和返还条件,保留书面凭证或聊天记录,避免维权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