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我一天都没住过
也没拿到钥匙,
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
近日,颍泉法院
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房子还没住
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
据了解,此前,李某购买了阜城某小区一套住宅。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李某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然而,李某因个人原因迟迟没有办理交接,房屋一直处于未实际交付状态。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已进驻小区,为公共区域提供保洁、绿化养护、安保巡查等服务。
由于李某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最终将其诉至颍泉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000余元。
房子没住、钥匙没拿
物业费要不要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合驻院物调委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李某情绪激动:“房子我一天都没住过,也没拿到钥匙,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
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向李某释明:在开发商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催告义务后,业主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应视为房屋已完成交付,物业费应由业主按约承担。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等,并非针对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个别房屋未交付、入住并不显著减少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
调解员则从情理和物业服务实际出发,向李某说明物业公司已为小区公共区域提供了保洁、绿化、安保等公共服务,引导其换位思考,帮助李某逐步打消疑虑。
同时,法官和调解员也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业主长期未办理交房手续,对小区服务缺乏直观感受,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经过调解,李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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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新闻综合频道
编辑:刘超然
审核:张凯培 吕艳萍
监制: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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