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咋成了“闹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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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法院判令相关经营主体连带退还消费者未履行服务费用6294.77元

本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

营销办卡时,商家把权益说得很诱人,升级会员健身卡多店通用、可以拆分,还能免费转让。陈女士想着,自己能用,母亲也能一起去健身,于是爽快升级了会员卡。真到了使用会员卡时,她却接连碰壁:想拆分使用,工作人员一拖再拖;去其他门店,系统里竟查不到会籍;后来部分门店关停,团课也停了。原本买的是“多店通用”,最后却连正常使用都成了问题。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最终,法院判令相关经营主体连带退还陈女士剩余未履行服务费用6294.77元。

【案情回顾】

升级“多店卡”

在其他门店却刷不了

陈女士原本在湖里区某健身馆办了一张单店健身卡。2024年11月,她又花4896元升级会员,合同明确约定,新会员卡可在厦门多家连锁门店通用,并享有免费转让、停卡、会员卡拆分等权益。加上此前支付的费用,陈女士共支出7276元。

她原本计划将部分会员权益拆分给母亲一起使用。可办理后,她多次询问拆分事项,工作人员先是表示“系统还没完善”,后来又以“新政策暂时不让拆”为由继续拖延。问题始终没有真正解决。此后,健身馆的部分门店关停,陈女士常去的门店又暂停有氧团课。

眼看合同约定的多店通用、拆分等权益接连落空,她要求退款遭到拒绝,遂将实际经营健身房的某文体公司、某健身公司以及门店对外公示营业执照的某体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6294.77元。

【法院审理】

承诺的权益没兑现

合同可以解除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健身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会员卡可在多家连锁门店使用,并享有拆分等权益。但实际履行中,陈女士在其他门店没有会籍信息,经营方也未提供约定的会员拆分服务,之后又停止部分团课服务。这些情况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中还有一个争议:门店张贴营业执照的某体育公司提出,自己只是场地出租方,并非实际经营者,没有收取消费者费用,不应承担退款责任。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说法。法院查明,案涉健身房门头、内部标识以及合同中均使用了该体育公司的字号,店内还张贴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该公司也是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之一。根据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或者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不能再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为由免责。

最终,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三家公司连带退还陈女士未履行服务费用6294.77元。

法官说法

办理预付卡应留意合同内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就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商家承诺“多店通用”“会员可拆分”“免费转让”等内容,只要写入合同,就不是宣传口号,而是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约提供核心服务,导致消费者办卡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预付款。

法官提醒,办理健身、美容、培训等预付卡时,应留意合同主体、门店适用范围、服务期限、退费规则等内容,并保存合同、付款记录和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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