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三、四轮车
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交通秩序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车辆属性,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一)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有关规定依法管理。
(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其中,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不具备登记上牌条件,严禁上道路行驶。
二、严格登记管理,依法办理牌证
(一)电动三、四轮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取得D类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三)电动三、四轮车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公安交管部门优化登记上牌服务,推行材料容缺受理、证件邮寄送达;统筹考场资源、增设考试场次,方便群众办理牌证。
三、严格通行管理,规范交通秩序
(一)城区限行管理。濉溪路以东(含濉溪路)、西山隧道以东、人民路以北(含人民路)、南湖路以西、高岳路与东岗楼立交桥搭接处以西、东山路与东岗楼立交桥搭接处以南围合区域内,每日07:00至20:00禁止电动三轮车通行;已按要求规范的市政、环卫、快递、通讯抢修、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益性车辆按规定通行。
(二)农村地区通行管理。以国省县道为重点管理路段,电动三轮车应当自觉做到"三不一戴":不载多人、不闯红灯、不逆行、戴好头盔。
(三)通行规范。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得违法载人、超限载物,不得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四、严厉查处突出违法行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一)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的;
(二)驾驶未经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
(四)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
(五)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或者驾驶加装车篷、雨棚等影响安全装置车辆的;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倡导守法文明出行
请广大车主和驾驶人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依法办理登记上牌、考取相应驾驶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守法出行,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