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山东淄博的王某与某工程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因孕产期待遇问题,和该工程设计公司产生纠纷,拨打12345政务热线进行投诉。2025年3月,该公司以王某拒绝撤回12345投诉、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明确载明:“王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王某没有领取这份证明书。之后,王某应聘到新公司,并收到了《录用函》,录用材料清单明确要求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王某随即要求该工程设计公司提供合法离职证明,但公司未予回应。新公司因王某无法按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最终未对王某予以录用。错失工作机会的王某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单位出具不合法离职证明导致自己无法入职,要求原单位赔偿相应的工资损失。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原用人单位未尽合理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新单位的薪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劳动者20000元。
本案一审办案人、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白丽娜表示,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性义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四项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客观出具,不得添加主观评价性表述,若因用人单位未出具合法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