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家的狗狗能不能养?
怎么办证?
哪些地方犬只不能进?
违规怎么罚?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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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台?
●城市居民养犬逐年增多,犬吠扰民、随地排泄、放任犬只恐吓伤人、随意弃养等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日益凸显,加上城市流浪犬持续增长,带来一系列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问题。
●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未出台专门针对养犬管理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只对部分养犬行为进行规范。
●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还存在管理主体缺位、部门互相推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制定出台《条例》是为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养犬行为、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统一执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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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时间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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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须满足这些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为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
3. 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禁养犬(点击查看《宁德市城市禁养犬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
《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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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证?
《条例》确立强制免疫、禁养犬名录、养犬登记三项刚性制度。养犬登记办理流程主要包括:

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个体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与狂犬病免疫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前需重新为犬只接种疫苗并办理登记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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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出门行为要规范
携犬出户,七条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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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条例》明令禁止八类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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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合禁止进入?
以下场所或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四)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或者区域。
以下场所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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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丢了、不想养了,怎么办?
● 发现走失、遗弃、无主犬只: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也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统一捕捉收容。
● 不能继续饲养:养犬人因特殊原因放弃饲养且无法自行处置犬只的,应当主动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走失犬认领:已办理养犬登记的走失犬,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将通知养犬人7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时需承担犬只收容留检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逾期未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
● 想领养:检疫合格、符合条件的收容犬只,可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领养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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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怎么罚?
第一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罚范围
●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证牌遗失未申请补发;
●携犬出户未戴犬牌、未避让他人、未即时清理犬粪;
●未规范使用束犬绳(链)、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未采取安全措施;
●在公共场所或建筑物共有部分违规养犬;
● 遗弃犬只;
●违规进入禁入场所或区域。
区分不同情形设置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置。
第二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范围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涉犬疫情或者擅自转移、出售涉疫犬只的,责令改正,处5000-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50000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转致上位法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规饲养烈性犬等,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闽东日报·宁德发布综合宁德人大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