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在住宅安装监控摄像头已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然而,当镜头对准自家屋檐时,是否也会“越界”窥见邻居的生活?
近日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对邻里之间因安装摄像头
而相互起诉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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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两家住宅紧邻。此前,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关系日趋紧张。其后,双方又陆续在各自房屋外檐及外围安装多个摄像头,矛盾焦点也随之从“地界”转向“视界”。此后,两家先后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张某安装在其房屋后方小屋屋檐及东侧电线杆上的三个枪式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家卫生间等私密空间,严重侵犯其隐私权,请求判令张某拆除上述摄像头。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当庭查看张某手机后台画面,确认电线杆处的两个摄像头未拍摄到王某家区域;屋檐处摄像头画面虽涉及王某家卫生间窗户下方约三分之一,但占比较小,且无法窥视窗内情况。经法院释法明理,张某主动调整了该摄像头角度,双方现场确认三个摄像头已不再拍摄王某家区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定安装摄像头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关键在于设备拍摄范围是否实际覆盖他人私密空间。经当庭查看并调整角度后,案涉三个摄像头已不再拍摄王某家区域,王某主张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某另案诉至法院称,王某住宅三楼的一个球形摄像头和南面墙角的一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其家人及亲友的出入信息,侵犯其隐私权,请求判令王某拆除。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现场勘验。经查,王某南面墙角摄像头拍摄范围固定,未覆盖张某的私密区域;三楼球形摄像头角度和方向可远程调节,虽当前未对准张某住宅,但其可旋转的特性客观上对张某的隐私构成潜在威胁。为消除潜在风险,经法院释明引导,王某以打玻璃胶的方式对该球形摄像头加以物理固定,锁定其旋转功能;双方当场共同查看实时画面,确认两个摄像头均未覆盖张某住宅、院落等私密区域。张某仍以固定措施并非永久、摄像头可能通过除胶或者更换设备恢复旋转为由,认为风险并未消除,故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亦有权在自有住宅安装安防设备,但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拍摄范围是否实际覆盖他人私密空间、是否对私人生活安宁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标准,不能仅因设备具备旋转、变焦等功能,即推定侵权成立。本案中,经现场勘验并采取物理固定措施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的摄像头实际摄录了张某的私密信息或者侵扰其生活安宁;张某关于摄像头可能恢复旋转功能的主张,属于对未来不确定事实的主观推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两案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融媒记者:薛海荣
融媒编辑:欧阳孙晶
校对:任袁苑(见习)
责任编审:顾怡 冯子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