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发布公告,对《天津市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全文如下↓
天津市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本市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环卫工人权益保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工人,是指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粪便收集运输、公厕保洁、清雪除冰等环卫作业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环卫用人(用工)单位,是指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环卫作业的事业单位、环卫市场化服务企业,以及以派遣方式为环卫行业提供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等用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环卫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福利待遇与关爱激励保障、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保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总体统筹协调、行业监督管理、作业安全指导、关爱宣传引导、制度落实督导等工作,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落实环卫行业日常监管和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环卫用人(用工)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开展社会保险登记、防范恶意欠薪、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等工作,指导区级人社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环卫领域市级资金保障等工作,指导区级财政部门依规做好环卫领域经费保障等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统筹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会驿站建设运维、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等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一线关爱服务等工作。市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统筹做好环卫工人子女入学保障、环卫作业协同支持、住房保障、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指导区级相应部门落实属地行业服务保障。
各区城市管理、人社、财政、工会、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市级部署及部门职责,压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服务保障责任,对辖区环卫用人(用工)单位落实环卫工人劳动权益、福利待遇与关爱激励、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等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做细属地服务和各项保障。
各环卫用人(用工)单位作为环卫工人权益保障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健全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持续改善环卫工人作业与生活条件,全面落实劳动权益、福利待遇与关爱激励、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等各项保障要求,自觉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切实守牢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底线。
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第四条 依法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与适龄在岗环卫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严控派遣岗位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权责划分、费用结算、人员管理等内容;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环卫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各项劳动权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依规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严禁无协议用工。
第五条 严格落实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环卫企业承担环卫服务项目,签订项目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环卫工人人工费用总额、拨付比例和日期。环卫企业应当按照服务项目开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市、区城市管理、人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严格落实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环卫工人信息台账,准确登记人员身份、岗位类别、用工形式、薪酬社保、作业区域等信息,按月更新人员入职、调岗、离职变动数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将环卫工人实名制信息逐步接入天津市城市管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用工信息线上登记、动态核查、全程溯源、及时共享。
第七条 健全以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为主的工资管理制度。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环卫用人(用工)单位规范工时管理,依法依规核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足额支付加班薪酬,杜绝无偿加班、折价计薪;足额落实各类岗位补贴、作业补贴,健全薪酬核算发放全流程管理制度;严禁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对环卫工人实施违规罚款扣款或者变相罚款扣款。
第八条 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辖区环卫用人(用工)单位主动对接区级工会开展环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综合环卫工人劳动强度、作业环境、岗位风险等因素,在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环卫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督促环卫用人(用工)单位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优化环卫工人薪酬,稳步提高环卫工人收入水平。
第九条 依法落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可按照超龄劳动者相关政策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对于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环卫用人(用工)单位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增强环卫工人抵御风险能力。市、区人社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讲和参保扩面服务,推动用人单位和环卫工人依法参保。
第十条 健全环卫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晋升体系。市人社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围绕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粪便收集运输、公厕保洁、清雪除冰等环卫作业的工种,自主开展环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其完善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工资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环卫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畅通环卫工人职业发展和晋升渠道。
第三章 福利待遇与关爱激励保障
第十一条 落实环卫工人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将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区级环卫工人住房保障政策。鼓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环卫市场化服务企业,通过盘活闲置资产建设“环卫之家”,为有需求的环卫工人提供就近食宿保障。
第十二条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市招生入学相关政策,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环卫工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保障工作,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工人适龄子女,优化入学核验流程,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建立环卫困难职工排查救助机制。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摸排重病、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环卫工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环卫工人纳入救助范围、落实救助待遇,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建立环卫工人走访慰问机制。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统筹落实慰问资金和物资保障,聚焦高温、严寒、重要节假日、环卫工人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一线走访慰问。引导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公益帮扶和爱心捐赠,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理解、支持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持续提升环卫工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五条 加大环卫行业先进典型选树、表彰、宣传力度。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优秀环卫工人、先进作业班组等评选表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推动各级评优评先名额适度向环卫工人群体倾斜,加大全国“十佳环卫人”、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力度,弘扬敬业奉献的行业风尚,提升环卫工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第四章 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健全职业病常态化排查、预防、监测机制。市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督促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建立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控举措,从源头防范职业健康风险。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环卫工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环卫工人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危害监测,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开展环卫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户外作业职业健康培训和科普宣传,提升环卫工人职业健康素养。
第十七条 落实环卫作业安全防护保障。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按岗位作业需求为环卫工人免费配发带有反光警示标识的工服、雨衣、雨靴等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发放、更换、使用台账,做到发放有登记、更换有周期、使用有监管。从事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冬季清雪等户外道路作业的环卫工人,作业期间应当全程规范穿戴反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安全隔离设施、警示灯具,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从事公厕保洁、粪便收运等作业的环卫工人,作业时应当规范佩戴橡胶防护手套、防护口罩、防滑劳保鞋等防护用具,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污物清理作业规范,落实防滑、防磕碰、防有害气体中毒等防护措施,全方位筑牢环卫作业安全防护底线。
第十八条 健全作业安排动态调整机制。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对照市容环卫劳动定额,科学配置作业人员,优化作业排班,保障环卫工人正常休息休假权益。严防疲劳驾驶,避免一线人员长时间、超负荷作业。强化极端天气作业管控,针对高温、严寒、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时调整作业模式、压缩户外作业时长、落实轮岗轮休制度,有效防范极端天气作业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逐步提升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覆盖率。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督促从事环卫作业的事业单位、环卫市场化服务企业,积极争取专项政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更新清扫、清运、清雪等机械化作业装备,不断提升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覆盖率,推广智能化、无人化、小型化作业设备应用,逐步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第二十条 统筹完善环卫休息服务阵地建设。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对环卫作业班组休息点位开展升级改造,配套饮水热饭、纳凉取暖、充电如厕、应急药箱等设施,完善基础服务功能。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的协同联动,用足用好工会驿站资源,为一线环卫工人提供休憩补给、避险避灾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健全环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常态化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行业技能比武等活动,培训内容涵盖环卫作业规范、车辆设备操作、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等,全面提升环卫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卫市场化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应当依据环卫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厘清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付款进度、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细化验收方案,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在项目采购环节,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主动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行业业务指导,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相关要求,将上述事项作为项目履约考核、履约验收的刚性内容,压实采购单位和环卫服务实施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全环卫行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府履行支付义务的环卫领域运营补贴支出保障。市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压实属地责任,推动各区落实市级部门出台的环卫作业费用指导意见,稳定环卫行业经费保障水平,夯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资金基础。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工会、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各区加强对环卫用人(用工)单位关于环卫工人劳动权益、福利待遇与关爱激励、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等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规组织作业等侵害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开展约谈问责、实施信用惩戒,持续规范行业用工秩序。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随意抛撒垃圾、杂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护环卫工人劳动成果。对殴打、公然侮辱环卫工人或阻碍其正常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