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朋友们:
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统一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开始了。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二)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即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18岁(含)以上居民,居民医保400元+长期护理保险25元。18岁(不含)以下居民,居民医保400元,无需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直接享受待遇。
(四)资助参保标准: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9元(其中长期护理保险19元)、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55元(其中长期护理保险15元)。
二、缴费渠道
2. 支付宝搜索【新疆医保服务专区】,可办理居民医保缴费和医保相关业务。
3. 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州、县(市)医保经办部门、医保便民服务站(后附名单),县(市)税务局大厅、乡镇劳动保障所或者村委会(社区)办理。
4.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帮助家人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操作流程:打开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新疆医保便民服务平台”→在线办→账户代缴→个人账户代缴帮扶对象→输入代缴人和被代缴人信息→缴费年度→代缴人单位名称→代缴校验→确认缴费
5. 缴费查询。可在微信小程序内“已缴费查询”模块随时进行自行缴费或者别人代缴社保的查询。
温馨提示:
新生儿出生后尚未落户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在助产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按照医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或“新疆医保便民服务平台”即可现场完成新生儿参保登记。新生儿落户以后,家长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新疆医保便民服务平台”,在业务办理模块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变更证件号码”线上办理参保信息变更;也可携带新生儿户口页及《出生医学证明》,前往就近的区(县)医保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1. 博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09-2319933,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468号博州人力资源综合楼服务大厅二楼
博州税务局,咨询电话:0909-2284101
2. 博乐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09-2221027,地址:博乐市南城锦绣路6号楼行政服务大厅B区医保窗口
博乐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909-2281032,2230105,地址:博乐市锦绣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侧A区
3. 阿拉山口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909-6998288,地址:阿拉山口市友好路29号三个中心一楼
阿拉山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909-6992825,地址:阿拉山口市友好路29号三个中心C区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4. 精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09-5335370,地址: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55号、56号医保窗口
精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909-5337272,5336371,地址:精河县伊犁路4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5. 温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09-8221060,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号
温泉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909-8223226,地址:温泉县三峡东路12号
新疆税务社保缴费
新疆医保便民服务平台
支付宝搜索
博州医保便民服务站地址、咨询电话
序号 |
所属县市 |
医保服务站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州本级 |
博州人民医院 |
0909-2316341、2262975 |
2 |
州本级 |
博州蒙医医院 |
0909-2286473 |
3 |
州本级 |
国药控股新疆博州药业有限公司第一药店 |
0909-2226389 |
4 |
博乐市 |
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0909-2222342 |
5 |
博乐市 |
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办事处 |
0909-7613303 |
6 |
博乐市 |
博乐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909-7610222 |
7 |
博乐市 |
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0909-2233035 |
8 |
阿拉山口市 |
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 |
0909-6992788 |
9 |
精河县 |
精河县医保服务大厅 |
0909-5335030 |
10 |
精河县 |
精河镇云展社区 |
0909-5331133 |
11 |
精河县 |
精河县茫丁乡皇宫北村卫生室 |
13999772436 |
12 |
精河县 |
精河县人民医院 |
0909-5332973 |
13 |
温泉县 |
温泉县人民医院 |
0909-7711762 |
14 |
温泉县 |
温泉县哈日布呼卫生院 |
0909-8554027 |
15 |
温泉县 |
温泉县查干屯格卫生院 |
13319090967 |
温馨提示:异地就学等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暂停参保业务;参保人因死亡等原因终止参保关系的,家属或代办人应在死亡后20日内携带去世人死亡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就近的区(县)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终止业务。避免重复参保、重复缴费。
博州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博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博尔塔拉融媒体中心出品

监审:陈志伟 审读:曹轶广 编审:刘素针 编辑:张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