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9月20日正式实施),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电池充电,引发火灾,违法情节为一般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年10月10日凌晨
新塘镇某街一横巷17号
一栋3层自住自建房发生火灾
经消防部门核查
本次火灾无人员伤亡,现场烧毁两台电动车、一台油车,直接经济损失60500元,火灾起因系屋主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引发。依据相关法规,涉事屋主何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今年以来,新塘镇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紧盯农村自建房等重点场所,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普法宣传,严厉打击电动车室内停放、入户充电等违法行为,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此次事故发生后,新塘镇将以此案作为典型警示案例,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拳打击入户充电、室内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重点科普锂电池热失控、违规充电的安全风险,提升群众防范意识;进一步压紧压实自建房屋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辖区群众规范停放、安全充电,严防同类火灾事故重演。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严禁进楼入户,禁止在室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和充电。切勿心存侥幸,违规停放或充电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造成财产损毁,当事人还将承担拘留等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