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对失智老人监护权核心规则予以明确。
82岁的王阿姨今年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脑改变。随着病情加重,她已出现明显认知障碍,无法准确辨认亲属,无法独立处理个人财务事务,也无法独立安排基本生活事务。
目前,王阿姨与儿子刘先生共同生活。刘先生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女儿刘女士不同意,她表示自己照顾父母多年,更了解老人的身体情况,也申请担任监护人。
法院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明确:被鉴定人王阿姨目前诊断为痴呆,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监护人指定,海淀法院指出,王阿姨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刘先生与刘女士均为王阿姨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指定监护人中属于同一顺序。
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目前,王阿姨与儿子刘先生共同生活居住,他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愿意照顾王阿姨;刘女士虽也主张担任监护人,但鉴于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身体不好,仅能短期照顾王阿姨的现实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决,王阿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先生担任监护人。
主审法官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日益突出。这起案件厘清了很多家庭的监护误区。
第一,失智老人需要“法律身份”确认。老人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签署合同、处分财产、办理医疗手续等都可能面临障碍。经过司法鉴定,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才能让医疗照护、财产管理依法进行,避免老人权益受损。需要说明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仍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监护权更看重“适配度”。民法典虽规定了监护顺序,但法院同时会综合考量候选人的监护能力、身体健康状况、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情况、照护持续性和即时性以及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等,指定监护人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第三,监护是职责,而非权利。子女争当监护人,应回归老人生活照护和人身安全本身。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若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相关个人和组织可依法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