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王爷》被判侵权 海南法院明确“实质性相似”认定规则丨探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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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著作权侵权案件。小说《皇叔XXXX》(简称小说《皇叔》)被改编为短剧《王爷XXXX》(简称短剧《王爷》),权利人认为该短剧抄袭,将短剧出品方、传播平台方等九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

法院认定,短剧《王爷》与小说《皇叔》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侵害了七猫公司、点某公司对小说《皇叔》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根据不同被告侵害的具体权利类型确定赔偿数额:实施改编、摄制行为的被告赔偿两原告10万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被告赔偿两原告35万元,部分运营平台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1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2024年2月18日起,作者安某在七猫公司运营的“七猫中文网”首发连载小说《皇叔》,2024年7月11日更新至第295章,至2025年4月18日仍在连载中,已更新至第1058章。该小说在“七猫免费小说”平台大热榜曾排名第3,“纵横小说”畅销榜曾排名第1,阅读量巨大。2024年7月15日,七猫公司获小说《皇叔》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的独占授权。七猫公司授权点某公司根据小说《皇叔》改编拍摄为短剧并行使协议约定的短剧作品相关著作权。2024年11月20日,短剧《王爷》在某平台上架。该剧在抖音端原生累计播放量达3596.6万,在快手热播数据累计播放量1304.2万,分别获评平台热播榜第7名和第10名。

七猫公司、点某公司认为,短剧《王爷》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台词表达等方面抄袭小说《皇叔》,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九被告辩称,短剧《王爷》改编自案外人小说《玄门XXXX》(简称小说《玄门》),与小说《皇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小说《皇叔》本身亦抄袭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与九被告主张的在先作品比对,小说《皇叔》也涉及女主穿越背景、男主命不久矣、女主救男主等人物设定和情节,但具体表达与在先作品明显不同。思想层面的相似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实质性相似”,小说《皇叔》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认定,短剧《王爷》与小说《皇叔》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短剧《王爷》拍摄时间、创作完成日期、上线时间均晚于小说《皇叔》连载时间,九被告具有接触小说《皇叔》内容的可能。其次,短剧《王爷》与小说《皇叔》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台词表达等方面高度相似;《王爷》剧集中,具体台词、旁白、情节推进、重要角色设置及其关系等方面均能在小说《皇叔》中找到对应内容;九被告虽称短剧《王爷》改编自小说《玄门》,但短剧《王爷》与小说《皇叔》在表达层面的相似之处,却难以在小说《玄门》中找到。综上,短剧《王爷》的制作者有接触小说《皇叔》的可能性,前者的具体表达与后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此种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侵害了七猫公司、点某公司对小说《皇叔》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文学改编短剧领域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实质性相似”认定规则在短剧改编领域的适用。小说、短剧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应在人物与情节相互结合互动及情节的推进并进而构成表达的层面进行比对。具体到小说与改编的比对,应当考虑文学作品普遍的创作和表达方式、小说和短剧特点以及类型转化的必然要求,从多个维度由表及里逐步分析。

微短剧市场规模庞大、传播迅速。抄袭改编行为严重挫伤原创积极性,扰乱行业生态。本案判决既为原创提供了稳定的司法保护预期,也给短剧从业者划清了合法改编与抄袭侵权的红线,有利于引导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等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网络文学与微短剧产业良性互动。

法官说法

微短剧行业的繁荣,应当建立在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微短剧行业的从业者应当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意识,在改编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合法授权,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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