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月5日晚,花某、刘某等人餐后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某茶馆准备打牌,看到茶馆女老板正在哭,便上前询问原委。后来喝过酒的胡某也来到茶馆,对着花某等人出言不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胡某推搡花某一掌,花某还手打了胡某一耳光,双方被在场人拉开。随后胡某回到茶馆附近家中取来一把菜刀,返回茶馆后用右手揪住花某衣领,左手从身后抽出菜刀砍向花某脖子。刘某见状立即上前,将胡某脸朝下撂倒,并顺势踢开掉在地上的刀。之后花某、刘某用脚踢打胡某一分钟左右。其间,胡某欲挣扎站起。后来花某见胡某脸上有血,便让刘某报警。后来经鉴定,胡某鼻骨骨折、部分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宣判后,刘某以自己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
2024年2月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24年7月23日改判花某、刘某无罪。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胡某倒地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花某、刘某不具有防卫意图,构成故意伤害罪。2024年10月2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倒地、所拿菜刀被踢开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花某、刘某的后续踢打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法院认为,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作出精准判断。根据该案中二被告人所处的情境,应当认为胡某仍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二被告人的后续踢打行为仍然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来源:现代快报
一审:潘雅欣
二审:叶明思
三审: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