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遴选出4个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某提交的7件投诉举报材料,涉及辖区内7家超市。投诉事由主要集中在超市销售产品的标签标识、商品标注等不规范问题,核心诉求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争议,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立案查处。
【综合研判】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黄某累计投诉146次、举报155次,投诉举报范围覆盖江苏、福建、广东、云南、重庆等23个省(区、市),涉及经营主体174家,投诉举报对象主要为食品类商品。
结合本次投诉进一步核查,黄某系于2025年8月20日至22日,先后在云岩区6家不同超市批量购买食品类商品,时隔近8个月后,于2026年4月14日集中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其投诉文书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购买和投诉行为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牟利性投诉特征。
经综合研判,黄某购买商品的时间、数量、次数、频率与食品保质期及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合全案调查事实及研判结果,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黄某本次提交的相关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同时,对黄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二、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9日至3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钟某提交的对辖区内12家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事由主要集中在商家销售产品的标签标识、食品标注以及酒店提供用品标识等不规范问题。
【综合研判】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钟某累计投诉700次、举报824次。结合本次投诉进一步核查,钟某的购买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计划性,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需求,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牟利性投诉特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规定,钟某本次投诉符合上述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合全案调查事实及研判结果,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钟某本次提交的相关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同时,对钟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李某提交的26件投诉举报材料,其中15件投诉辖区1家大型超市。投诉事由均聚焦在该超市销售的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方面,核心诉求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查处。
【综合研判】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李某累计投诉3217次、举报3874次。近一年以来,累计投诉1720次、举报1980次,投诉举报范围覆盖浙江、吉林、广东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经营主体1618家,投诉举报对象主要为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结合本次投诉进一步核查,2026年4月14日,李某在该大型超市一次性购买16件商品,并针对其中15件商品的标签标识问题集中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其投诉文书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牟利性投诉特征。
经综合研判,李某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合全案调查事实及研判结果,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本次提交的相关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同时,对李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四、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冯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冯某提交的对南明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事由为商家涉嫌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综合研判】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冯某长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批量、高频发起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地域覆盖山东、内蒙古、广东、江西、湖北等14个省(区、市),涉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378家,涵盖按摩、餐饮、酒吧服务等52类商品和服务领域。其投诉文书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且投诉预留联系电话是空号,非真实有效的身份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牟利性投诉特征。
结合本次投诉进一步核查,冯某对应消费订单未到店核销,系统无法查询到有效消费记录及真实消费争议事实依据。如无需到店消费,消费者可自行通过美团平台办理订单取消手续。综合研判,冯某本次投诉未提供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正常消费维权范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冯某本次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综合全案调查事实及研判结果,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冯某本次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同时,针对被举报主体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
编辑/杨倩倩 审核/王营 终审/曹钦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