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市民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无论是服务质量还是费用交纳都是纠纷的重点领域。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应担责?物业不协助启动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失职?10月13日,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聚焦物业纠纷主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穆信宇律师和曲晓亭律师实时接听市民来电,就市民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市民和物业公司理清权利义务。

当天上午9时30分,市民张先生准时打进电话。张先生家住老小区,前些年,物业公司挖掘小区内停车资源,施划了停车泊位免费给小区业主使用。“我的车停在小区的公共通道上,不是正规的停车位,前段时间我的车被蹭了,车侧有明显的划痕,看样子是电动自行车碰撞所致。”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找物业查看监控,但停车位置不是车位,属于监控盲区。
“这种情况,我无法找到肇事车辆,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针对张先生遇到的问题和描述的详细情况,穆信宇律师认为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存在难度。“首先你们小区的停车位对全部业主免费开放,物业服务中心没有向你收取停车管理费以及车辆保管费用,双方也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由物业保管你的车辆,双方没有成立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只需要承担基础的一般性安全管理义务。”穆律师表示,在此种情况下张先生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通道,这里并不是规划的停车位,物业更没有必须保管的义务。
“即使诉讼到法院,就你目前陈述的情况看,法院大概率会驳回起诉。”穆律师提醒车主朋友,在小区内也要规范停车,“在收取停车费的小区,物业在此种情况下也只承担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赔偿业主损失。”
姜先生之前在某小区有一套房子和配套车位,2021年他把这套房屋和车位一起卖掉,产权也过户给别人了。可前段时间,小区物业公司把他起诉了,要求支付2020年至今的车位服务费。
“房子车位都已经过户,而且这笔欠费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物业公司说他们不清楚我已经卖房,称曾经打电话联系我但是没打通,还拿出快递单,说一直在向我追缴欠费。但这个快递都是寄到我早就卖掉的这套老房子地址,我根本没有收到。”张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自己还需要缴纳这笔车位服务费吗?
“根据你的描述,物业公司提交的催缴快递单,没有邮寄结果、签收记录,没法证明催缴通知实际送到了你手中,物业说电话催缴,也拿不出对应的证据。同时房屋和车位早在2021年就完成过户变更,物业公司长期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房屋产权变动情况应当知情,在明知房屋已经不属于你的情况下,仍然只向原房屋地址邮寄催缴材料,不属于合理有效的催收行为,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曲晓亭律师建议张先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会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你支付车位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问题1:顶层露台积水倒灌淹了我家,该找谁赔?
李先生所住的楼座共8层,他住在7楼。前段时间下大雨,顶层公共露台的下水管道堵了,雨水排不出去倒灌进李先生家里,厨房橱柜、墙面、燃气灶还有地面全都被雨水泡坏,财产损失不小。这个露台只能从顶楼王先生家里面进去,但是王先生的房产证上没有包含这块露台,购房合同里也没有写露台归他专属。后来李先生了解得知,之前主管部门整治小区违建,拆除其他住户露台附属设施的时候,建筑垃圾掉到这个顶层露台上,把露台那根排水管给堵住了。顶楼王先生长期在外地居住,漏水的时候家中无人。事发之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从别的住户家进到露台,把积水排空的。李先生询问律师,能不能要求顶楼王先生和物业公司一起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律师说法:李先生,结合你描述的情况,你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顶楼王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因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断露台管护责任,不能只看从谁家屋内才能进入,要看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以及规划设计,如果规划上不属于特定房屋专有部分,购房合同也没有约定归该业主单独所有,就算只能从顶楼王先生家入户到达露台,这块露台依然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王先生不是露台所有权人,法律也没有要求他承担清扫、维护这个公共露台的义务,事发时他还长期在外居住,对于管道堵塞、积水倒灌这件事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赔偿你的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日常巡查、排查隐患,他们清楚露台排水设施情况,也能预判下雨积水渗漏的风险,建筑垃圾堵塞排水管属于可以提前排查清理出来的隐患,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杂物、未尽管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你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收集好家里受损照片、维修报价、现场记录等证据,起诉物业公司承担你合理的财产损失。

问题2:房屋长期漏水,物业拒绝启用维修资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购买小区顶楼房屋,收房后不久外墙、屋面持续渗水,多次向物业报修,物业也多次上门维修,但漏水问题未能根治。赵先生拟委托鉴定机构查明漏水原因与损失,因原始受损现场灭失,鉴定机构终止鉴定。赵先生要求物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维修。物业以赵先生私自搭建阳光房属于违建、未拆除为由,拒绝办理维修资金启用手续。赵先生咨询:起诉物业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赵先生,您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损失,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严格法定适用条件与审批流程,仅限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并非业主申请即可直接启用。其次,物业已多次上门检修,不存在怠于履行日常养护义务的情形;同时赵先生存在违建阳光房未拆除的情况,加之原始现场灭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漏水原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存在拒不申报维修资金的违约行为。
最后,维修资金存在法定排除使用情形,质保期内开发商维修责任、人为损坏修复费用等均不得动用该资金。本案暂不满足启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法定条件,因此法院一般会驳回赵先生向物业索赔的诉求。
律师建议赵先生消除违建后积极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沟通,让开发商承担起维修责任。
问题3:开发商虚假宣传房屋,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刘先生之前买房时,开发商样板间宣传房子带有阁楼,他实地看房也是这样介绍的,可交房后他才发现房子和宣传不一致,开发商属于虚假宣传。因为这个问题,刘先生一直没有验收收房。按照购房相关约定,这种情况物业费理应由开发商承担,不该由他出钱。现在物业公司把刘先生起诉了,要求他交纳物业费。刘先生想问问律师,自己能不能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房屋不符合宣传标准、没有收房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律师说法:刘先生,你不能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房屋和样板间不符、没有收房这些理由拒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房屋买卖相关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你和开发商之间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虚假宣传、房屋交付不合格的争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你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已经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你们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物业费,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争议,不能对抗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如果你认为按照约定这笔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你可以在支付物业费之后,另行起诉开发商,向开发商追偿相关费用,也可以单独就开发商虚假宣传、房屋交付违约的问题,通过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开发商主张赔偿,但是不能在物业起诉你的案件里直接拒绝交纳物业费。
(半岛全媒体记者 宋泓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