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南通市海门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向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海门区城管局依据该法典开具的首张责令改正类执法文书。
此前,海门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包场镇鲜海村乡间道路旁新增一处生活垃圾堆放点。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溯源排查,锁定违法主体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9月16日,该公司员工在搬迁员工宿舍过程中,将约2立方米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包场镇鲜海村路边。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海门区城管局随后依法向涉事企业送达上述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擅自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清理,落实规范化处置要求。
面对执法调查,涉事企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坦言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疏漏,迅速落实整改,同时将组织内部开展全员生态环境普法教育。目前,案涉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并按规范完成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计5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原环境保护、固废污染防治等10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构建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全链条制度体系。
本案作为海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办理的首例责令改正案件,实现新法在基层一线的具象落地。下一步,海门区城管局将持续加大城乡区域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