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六盘水男子在同一酒楼分别与两女子办婚宴与百日宴,涉嫌重婚罪吗?律师:婚外情生育子女不等于重婚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近日,媒体报道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与一女子办婚宴,并与另一女子办孩子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

据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披露,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网络流传的婚宴与百日宴图片

“有小孩都不算重婚吗?”该事件引起一些网友疑问。为此,记者邀请“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进行普法解读。

杨洁指出,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认定为重婚:一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二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虽没有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情况;三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情形。

报道所提及的案件中,吴某峰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婚?杨洁认为,这需要结合其他信息判断。

“要判断吴某峰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时间、吴某峰与林某交往时间以及是否与林某共同生活等事实。”杨洁指出,若是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在前,之后又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那就涉嫌重婚罪。她指出,婚外情生育子女不等于重婚,它可能是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事实的线索,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综合认定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杨洁表示,“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是婚外情和重婚最核心的法律红线区别。

“如对外以‘老公’‘老婆’相称,使周围邻居和朋友普遍认为二人就是夫妻,或者以夫妻名义举办婚礼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为孩子举办百日宴等情形,都属于‘以夫妻名义对外’的典型表现。”杨洁说,如果有配偶者虽然与他人同居,但是二人对外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只是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尚不足以认定为重婚。

婚外情和重婚罪的区别还在于面临不同法律后果。杨洁介绍,婚外情受道德谴责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构成离婚理由,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而重婚是刑事犯罪,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洁针对重婚案件中,原配偶应当如何维权、可以主张哪些权益给出了建议。

“原配偶可以从刑事和民事角度维权。”杨洁说,刑事方面可追究重婚罪,既可自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公诉,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多分财产、获得子女抚养权等,此外,对于在重婚期间将夫妻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的,可以主张返还。

天眼新闻记者 岳端

编辑 肖慧

二审 刘娟

三审 刘丹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