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裕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裕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裕科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2026年2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李裕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7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李裕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裕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违规设立“小金库”;公权私用,大肆插手工程项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裕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裕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贺州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