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显示,新版《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发布。该《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7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将构建覆盖审批、监管、收回及复垦各环节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修订着重优化使用期限、完善有偿使用、强化批后监管、加强复垦义务,以提升土地管理精细化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临时用地“管得住、收得回、用得好”,并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的典型示范。
《政策解读》指出,现行临时用地管理规定设定的使用年期与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周期存在差距。例如,超高层项目平均建设周期较长,按照现行政策较难满足实际施工需求。
同时,现行机制下政府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无需缴纳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形成“零成本”使用局面。上述情况导致临时用地超期占用、超范围占用等问题突出,不仅推高行政监管成本,也未能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改革现有“零成本”使用机制、建立合理的有偿使用和约束制度已显得尤为迫切。
使用期限:对不同项目临时用地实行差异化管理
本次修订在“一般项目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4年”既有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实行差异化管理。一是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允许接续使用,接续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批准的施工周期;二是针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手续,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批准的施工周期。由此,既可满足重大项目弹性用地需求,也有助于防范延期风险,实现弹性化管理与严格约束。
本次修订还删除了对政府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的相关条款,明确所有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均按同等标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同时补充明确,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临时用地的需求规模和落实资金成本的要求。这意味着,各类用地主体需强化履约责任意识,增强对到期拆除恢复义务和复垦的重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巡查频次:从每半年转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本次修订另一亮点是强化临时用地全过程闭环监管,新增现场管理、加大巡查监督力度等要求。一方面,新增现场管理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对用地现场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及秩序维护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增加现场监督管理频次,派出机构开展巡查由每半年转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于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超出范围、超期占用等行为,派出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