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无人伤亡的车损事故,报警、报险、留人处理,看上去每一步都没落下。可真正开车的人却先走了,留在现场的是被安排“顶上去”的下属。三个月后,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让70多万元理赔款落了空。安排他人顶替驾驶人身份接受事故调查,算不算隐瞒事故事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车险理赔纠纷,给出了答案。
某科技公司名下有一辆新能源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商业车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510.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25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独自驾驶这辆车,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没有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报警。张某离开现场,并安排公司下属李某以驾驶人身份留在现场,导致首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误将李某登记为驾驶人,直至两个月后才被撤销更正。
科技公司此前已和保险公司沟通过定损理赔。当公司正式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调换驾驶人、伪造事故事实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科技公司随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0余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则主张,事故核查的关键阶段,实际驾驶人离场、他人顶替报备处置,是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干扰事故核查,符合拒赔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活动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说明事故情况,配合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不能伪造、隐瞒关键事实。结合在案证据,事故实际驾驶人是张某。但在交警尚未到场核查的关键阶段,张某没有留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而是让员工李某留在现场。李某还向保险公司调查员自称是车辆驾驶人。
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规避了公安机关对实际驾驶人的检验,直接导致首次事故认定中的驾驶人信息错误,也让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核查真实驾驶人状态和事故成因,属于隐瞒事故事实、隐瞒关键证据,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及被保险人的法定协助义务。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投保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其实,被保险人不仅享有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同时负有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协助核查义务,事故发生后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经过,配合查明事故成因、驾驶人状态、损失程度等。如隐瞒关键信息、误导调查,即便车辆损失客观真实,也会因违反诚信义务,承担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不利后果。
如果驾驶人本人受伤急需就医救治,属于可以离场的合理情形,但即便此种情况,也应当及时向交警、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留存相关证据。仅为车损的事故中,出于顾及个人形象、怕麻烦、有急事等理由离开现场,不属于法律及保险合同认可的正当离场事由。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