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行政拘留!陇西3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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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无证驾驶,“任性”上路,曝光!

无证驾驶犹如“移动炸弹”

可总有一些人

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

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有效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陇西公安交警

现将近期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进行集中曝光

望大家引以为戒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无证驾驶曝光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13日

【违法地点】陇西县文峰镇马陇公路三台桥头K82公里

【违法当事人/车辆】段某强驾驶甘J1***8号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内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段某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

无证驾驶曝光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19日

【违法地点】陇西县巩昌镇李家龙宫路博物馆路段

【违法当事人/车辆】晋某驾驶甘JX***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违法内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500元。

无证驾驶曝光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24日

【违法地点】陇西县文峰镇定殪线260公里500米

【违法当事人/车辆】刘某军驾驶甘J7***6号小型轿车

【违法内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某军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

无证驾驶的危害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无证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日常驾驶时超速、超员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的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驾驶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将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诱发违法犯罪

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无证驾驶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醒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安全驾驶

持“证”上路

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定西公安交警

● 监 制:李 军 ● 编 审:杨晓军

● 责任编辑:王旭平 ● 编 辑:牛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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