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他人发生车祸,搭乘人损失谁担?法院:酌定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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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好心搭载他人,途中却发生事故,搭乘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姝钰

案情:好意搭载工友出事故 司机被起诉索赔

去年9月,周某从工地下班时,遇陈某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因二人顺路,陈某便无偿搭载周某。途中,陈某不慎与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周某受伤。

经交警事故认定,石某、陈某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周某作为原告,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石某、陈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结果:司机属于善举行为 酌定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案中,石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周某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的3万多元,由石某、陈某各承担50%。其中,石某应承担的部分,由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对于剩余损失,因周某与陈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结合陈某的善举行为及事故责任,法院酌定陈某承担本应承担部分的60%,即1万多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说法: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 并非豁免安全义务

针对此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减免驾驶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也明确了驾驶人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责任不能减轻。

该案中,陈某好意搭载周某回家,并未收取周某费用,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在该起事故中,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陈某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为弘扬人际友善与互助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避免因无偿帮助而承担过重的责任,最终酌定由陈某承担其本应承担部分中6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40%。

法官介绍,在此需强调的是,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对安全义务的豁免。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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