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两起行政处罚信息。枣庄峄城、滕州两地两家企业因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分别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博泽格霖(山东)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枣峄)应急罚〔2026〕34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
该案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案例中,山东沃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被滕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枣滕)应急罚〔2026〕53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
违法事实显示,该工贸企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同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32号第A档作出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