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无锡市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办案力度,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从严查处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致力净化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现将专项整治查办的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未经许可组织研学旅游案
一、案情介绍
无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26名学员参加“2026暑期塞北大漠2.0地质科考营6天5晚”研学旅游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43.0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吕某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借研学名义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例。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将“研学活动”作为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的“挡箭牌”。2026年,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签订研学旅游合同和经营活动提出了要求,该企业在未取得开展旅游相关业务的许可资格前提下擅自组织研学旅游团,未严格按照研学旅游经营规范的要求签订合同并违规提供服务,既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又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研学活动的品质和安全。通过查办此案,进一步厘清研学活动与旅游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研学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严格落实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服务流程,全面强化安全保障。
案例二
居家养老服务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案情介绍
江阴某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健康养老服务”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旅游服务,并组织36名服务对象赴周边城市开展“二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邓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养老机构假借康养名义无证开展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例。老年群体风险辨识、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养老机构变相开展旅游经营,缺乏规范服务标准、安全保障及风险兜底,极易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震慑以养老、康养为幌子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和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筑牢老年人康养出行的安全消费屏障。
案例三
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一、案情介绍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三水”旅游活动时,公司客服通过网络渠道虚假宣传成团人数和购物时间,造成实际出行时的成团人数、购物时间与网络宣传存在较大差异,引发多名旅游者投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旅行社线上旅游经营中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虚假承诺,却在实际行程中违背合同约定事项,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游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通过查办此案,直击在线旅游宣传乱象,厘清宣传承诺与合同履约的法律边界,震慑旅游市场线上虚假宣传的违规行为,督促旅行社在开展在线旅游过程中必须做到线上宣传内容、书面旅游合同、实际行程安排三者保持一致,杜绝利用信息差误导旅游者。同时提示广大游客参与线上选购旅游产品时,不要轻信网络平台宣传话术,务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核对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案例四
以不实价格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一、案情介绍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0元团费”的低价宣传“噱头”招徕游客,组织52名游客参加“长兴北汤一日游”旅游活动,实际报名时向游客收取60元团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解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旅行社以不实价格虚假宣传招徕游客的典型案例。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任何以“不合理低价”“免费游”“赠送游”等不实信息招徕游客的行为即构成违法,依法应予处罚。通过查办此案,有力打击以不实价格为噱头的虚假营销行为,警示旅行社不得依靠低价噱头吸引客源,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完整披露旅游产品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杜绝各类误导性营销宣传。同时提示广大旅游者确立理性消费观念,认清不合理低价游背后潜藏的消费陷阱,遇到旅游消费侵权行为注重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一、案情介绍
无锡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9名旅游者参加周边“四日游”旅游活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额外收取每人165元的必消项目费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旅游合同订立环节案件中设置必消项目,变相强制消费的典型案例。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参加,应当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行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制作行程、订立合同时严禁设置“必消”类强制消费条款,严格区分合同包含费用与自愿自费项目,如实告知旅游项目及费用构成,恪守自愿原则,杜绝以“必消”名义变相强制消费。通过查办此案,压实旅行社在合同订立环节的主体责任,警示旅游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旅游服务自愿原则,不得设置强制性消费条款。同时也提示旅游者对不合理的必消项目应予拒绝,遭遇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案例六
导游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一、案情介绍
导游戴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受委托,承揽导游业务,担任“山海辽阔5天4晚”旅游活动的全陪导游。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戴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0日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查处导游未经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典型案例。持有导游证不等于可以自行揽客,导游执业必须通过旅行社正规委派。本案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提供导游服务,私自承接导游业务,反映出部分导游存在非正常途径接团的现象。导游从业人员应自觉通过正规渠道接受委派、留存委派手续,既是保障游客权益,也是保护自身执业安全。通过查办此案,督促导游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摒弃私下接单、人情接团等错误做法,在执业过程中主动落实旅行社委派制度,完备相关委派手续。同时提示广大旅游者,出行务必与旅行社规范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拒绝参加无旅行社委托的导游私团,防范旅游消费风险。
来源:无锡市文广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