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半天就受伤,公司说“还没录用”?法院:这就是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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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江汉风报道: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试工半天受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刘某曾在被告公司工作。后来刘某想再回公司上班,便与公司员工孙某联系,孙某称“以后再招人我告诉你”。不久,孙某通知刘某:公司这边要人,你来试试。刘某到公司后,生产厂长安排他到教练处,跟着师傅学习“码包”。吃完饭,刘某正式上手码包,操作中不慎将手压伤。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公司认为:刘某只是“试岗”“试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入职,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属于劳动关系。刘某则主张:自己是应公司通知到岗,岗位由公司安排,干的是公司业务,受公司管理,受伤时已经在实际提供劳动,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合同”“叫不叫试岗”,而要看有没有“实际用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所谓“试岗”“试工”,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免责期”。如劳动者应公司安排进入公司、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哪怕只干半天,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受伤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涂琴/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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