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4日,#真实姓名被9年未联系友人用作昵称#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报道,近日,上海的郭女士发现微信列表里九年不怎么联系的刘女士,竟用了她的名字当微信昵称,“后面我查到,她还有两个社交平台用的昵称也是我的名字,因为我们的名字都是三个字,最后一个字是一样的,有些平台转账的时候又只显示最后一个字,我担心她冒充我向别人借钱或进行诈骗。”
10月10日,郭女士就此事报警,但由于目前未找到刘女士冒充她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此事尚未立案。
郭女士称,她和刘女士于2017年因合租认识,刘女士加了好友之后给郭女士发了真实姓名,郭女士也发了自己的名字。
事发后,郭女士曾请两人的一位共同朋友向刘女士询问其微信改名的原因。刘女士曾对这位共同朋友表示,“我没换名字,郭某某只是我起的小名,这样网购方便,之所以选后面两个字,是因为有一位现代诗人也叫这个”。
共同朋友又询问刘女士,“那你怎么改姓了”,对方表示“我原来的姓和后面两个字放在一起,读不顺,就用了一个念着顺的姓。”
郭女士就此事向微信平台投诉,10月12日,微信平台反馈的处理结果为“根据你提供的投诉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微信用户协议,我们已对相关侵权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将刘女士的微信昵称改为“微信用户”。但同日,郭女士发现对方又将微信昵称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10月13日,记者通过多个社媒渠道私信了刘女士,询问此事细节,但均未得到回复。
有人问,刘女士用郭女士的真实姓名作为昵称,这合法吗?郭女士又该怎么阻止刘女士用她的真实姓名呢?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表示,该行为可能构成对姓名权人姓名权的损害与侵犯。首先,行为人明知该姓名系他人真实使用,且双方存在交集、拥有共同微信朋友圈。虽然网络昵称可由用户自行拟定,但仍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人在将他人姓名用作昵称的同时,客观上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济往来中仍然使用该昵称,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给真正姓名人的生活造成困扰,甚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若进一步实施负面行为,则客观上会损害姓名权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影响其声誉、名誉,导致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对其社会声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张律师指出,在明知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他人姓名作昵称的行为不妥,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姓名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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