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买猫,一周后病亡:记者调查广州路边摊售卖“星期宠”,商贩无检疫无证经营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从广州市桥地铁口附近同一流动宠物摊买回的小猫,一周后确诊猫瘟并最终死亡。有买家花掉的治疗费是买猫价格的两倍还多。近期,社交平台上相关“卖猫陷阱”投诉屡见不鲜,网友将这类购买后短短数日发病死亡的宠物称为“星期宠”。

实地调查发现,该处流动商贩长期驻守、无证经营,所售幼宠普遍未接种疫苗。有商贩甚至直言“没病打什么疫苗”“疫苗本网上都能买”。宠物专家提醒,猫瘟等疾病存在7—14天潜伏期;律师指出,明知带病仍售卖或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今年5月,林悦在市桥地铁口附近一名长期摆摊的老年男子手中花200块买下一只小黑猫。她说,商家当时称小猫“超级可爱”“这么活泼,肯定没病”。到家没几天,小猫脱肛,并突然疯狂腹泻、吐黄水。送医检查后,确诊感染猫瘟。林悦称,花费了比小猫价格更贵的医药费,但小猫还是离世了。

另一名买家小周今年8月在同一商贩处买下小猫。她回忆,当时商贩满口承诺小猫健康、无任何传染病,称“家养小猫、好养活”。可带回家的第二天,小猫便开始精神萎靡、呕吐、腹泻,送医后同样确诊猫瘟,“白细胞指标极低”。医生告知,治疗费用预计5000-6000元,存活率仅两成。之后几天,小猫病情持续恶化,她辗转多家医院,有的医院直接拒收。第九天清晨,小猫离世。

两名买家的遭遇并非孤例。一则避雷帖下,多名网友留言称有相同经历——“就在同一个地方买的”“一样的套路”“商贩在这里好多年了,每次带来的品种都不一样”。

大多买家难以维权。买家小潘(化姓)看中了一只黑猫,买回当晚黑猫便开始拉肚子,送医驱虫后,发现身上潜藏着大量寄生虫。小潘称,老板说是三个月大,医生说实际上只有一个月。驱虫后,小猫状态依旧不佳,持续腹泻。她提出要退款,老板却直言“除非猫死了才能退”。现场双方争执不下,小潘想到没花什么钱,而且对方态度强硬,最终不了了之。

近日,记者于晚间来到这个地铁口附近,看到多个宠物摊。其中就包括网友投诉较多的老年男商贩。当晚笼中的四只幼猫体型偏小、花色各异,看起来活泼好动。记者以顾客身份上前咨询,对方介绍幼猫40多天,“都是家里养的,很好养活的”。当记者询问疫苗情况,他直言“猫没病,打什么疫苗,驱驱虫就行,我在这里卖十多年了”。

另一摊贩售卖的是5个月缅因猫、体形较大,吸引了不少人围观逗玩。他反复强调自己是“家庭式繁育的猫舍”,并称所有在售猫已接种疫苗,承诺“包20天售后,包没有猫瘟、猫癣、猫传腹等问题”。但记者提出查看疫苗记录时,对方却表示并未随身携带,“想要的话,明天给你拿一本过来”。他称自己有营业执照,被问及具体的猫舍位置与相关证件时,却不愿透露,“如果你愿意多加点钱,我可以告诉你”。他坦言:“疫苗本说白了你去网上都能买。”

该摊贩还透露,附近有同行是“从市场收回来卖的”“(卖)是有问题的星期宠”。他还称,市面上两个月以内的幼猫“一定没有打疫苗,太小的猫打(疫苗),百分百会死”。

不远处的土狗摊贩同样向记者确认,售卖的幼犬尚未接种疫苗。被问及是否常驻此地时,她称“卖完了我就回去了”“我临时来这里的,之前在前面另一个出口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五十一条明确,经营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轶圣介绍,销售幼猫幼犬依法应具备经营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狂犬病免疫证明。

为何幼宠买前活蹦乱跳,买后数日病亡?广州一连锁宠物医院总院长张少军介绍,猫瘟、细小、犬瘟存在7-14天潜伏期,发病前外观完全正常。其次,更换环境带来的应激会降低幼宠的免疫力,诱发发病,“还有部分不良商家用药临时维持精神,制造健康假象”。

在张少军看来,星期宠的根源在于繁育、运输、售卖全链条都有问题,运输中转是最主要感染环节:无序繁育场幼宠先天体弱;多来源幼宠混装转运,极易交叉感染;不良商贩还会用药掩盖症状;地摊售卖无隔离消毒。

张少军提醒,即使是进行了单次体检,也未必就能完全排除风险,潜伏期病毒载量低,试纸容易假阴性。他建议,成交当天去第三方医院检测,并在交易中约定7天传染病保障条款。

在人流密集地摆卖动物,还存在公共卫生隐患。张少军说,幼宠来源不明、未经检疫,可能携带狂犬、弓形虫、沙门氏菌等人畜共患病;密集混养造成动物疫病快速传播,病毒污染环境;无检疫、经营主体不固定,疫病难以追溯,幼宠易抓咬路人。

程轶圣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反复、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即构成“经营者”。长期、反复出售幼猫幼犬,有固定或半固定售卖点,售卖多只幼猫幼犬的“摊贩”,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相反,如果只是个人偶然转让自家宠物,则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而更多适用《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告知的义务。如果摊贩明知幼宠带病,却口头谎称“家养、健康”,且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甚至用假疫苗本蒙骗,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三倍赔偿,同时可另行主张治疗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等实际损失。

若摊贩伪造疫苗本、检疫证明,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程轶圣指出,如果是经营者,则可能会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在行政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在刑事上,伪造、变造、买卖官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印章,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以假疫苗本、假检疫证明骗取消费者财物,金额较大或多次实施,可能构成诈骗罪。

程轶圣建议,对准备购买宠物的消费者,建议坚决抵制路边摊,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实体店购买,并务必签订正规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时当场查验并与宠物核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疫苗记录;购宠后24小时内带至正规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全程使用电子转账并备注用途,妥善保留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和现场视频;若发现卖家伪造证件或售卖病宠,应果断向公安及相关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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