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低价纹眉”套路逼单,嘉定一店长一顾问被追刑责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某美容公司在网上投放低价纹眉广告,吸引消费者到线下门店消费。

祝某担任该公司一家门店店长,负责门店业绩与人员管理;程某担任门店顾问,协助管理门店事务。

为了完成业绩、获得提成,二人按照公司授意,指使店内美容师玩起了“套路”:刻意丑化特价纹眉效果、纹到一半后逼迫升单、操作时故意扎疼顾客,迫使消费者升级高价项目。

两年间,二人参与强迫交易金额达14万余元,受害消费者50余人。

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线索后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后,依法对二人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程某伙同他人,共同以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祝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同时,依法对二人适用从业禁止,三年内不得从事美容服务业相关工作。案涉门店其他美容师,也在另案中被依法惩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朱雯雯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二名被告人不通过正常服务、合理推介开展经营,而是利用消费者已开始服务、不便脱身的心理,指使店内美容师刻意丑化特价纹眉效果或故意扎疼顾客,再配合话术持续施压,变相迫使消费者被动接受高价升级项目,上述行为均属于刑法所界定的“威胁行为”。

结合本案涉案人数、交易金额等情节,二人行为已达到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相关行为既违背商业道德,也严重破坏美容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人民法院对二人适用从业禁止,从源头消除再犯罪条件,充分体现司法惩戒与预防并重的裁判导向。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