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鱼器、三重刺网!太湖偷捕案21人被判刑,再判赔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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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全面禁捕退捕。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

(一)夜色追捕:一部手机牵出21人团伙

2024年10月8日晚10点多,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接到举报,有人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执法艇随即对涉嫌偷捕船只进行堵截。夜色中,一艘大马力快艇发现执法艇后,不仅没有停,反而加足马力逃窜。

察觉有执法人员之后,嫌疑人先是向湖里大量抛撒鱼货物和网具,然后加足马力把船靠岸,弃船逃窜。追逃无果后,执法人员返回现场勘验。船上除了部分渔获物及渔具外,还发现了一个关键物证——手机,内有大量水产品交易信息、通话记录、聊天信息。

正是这部手机,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一个由王某、葛某、张某等人为首的非法捕捞团伙浮出水面。2024年12月7日凌晨2点多,执法人员在太湖水域将再次前来非法捕捞的张某等人抓获。至此,这个21人的非法捕捞团伙被一网打尽。

(二)暴利驱动:改装快艇、三重刺网、专人望风

王某,原是徐州某渔场的渔民。2023年11月,他听说太湖水域盛产花白鲢,市场需求旺盛,虽然明知太湖有“禁捕令”,仍动起了偷捕的念头。之后,王某和妻弟刘某在太湖附近租了一间屋子,将普通船只改装成大马力快艇,趁着夜晚能见度低的时候,到太湖水域非法捕捞。为精准锁定鱼群位置,王某还专门买来探鱼器。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徐雷艇告诉记者,嫌疑人使用的三重刺网,是国家明令禁用渔具。鱼一旦进入这种网,就很难挣脱,即使之后被放生也难以存活。而花鲢和白鲢都是聚集性鱼种,每次捕捞的量都很大。

王某的老乡葛某得知王某通过非法捕捞赚取暴利后,也纠集了6人入伙。为了躲避查处,他们特意租住在无锡,再到常州水域偷捕。团伙还纠集部分太湖周边不法人员,在非法捕捞时提供望风。一旦发现渔政部门执法船只出动,就通过对讲机联系非法捕捞人员,加大抓捕难度。

经查,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12月,该团伙非法捕捞渔获物十余万公斤,销往常州、无锡、南京等地的大型水产批发市场,涉案金额110多万元。

(三)零口供破局:代销者难逃法网

花鲢和白鲢是太湖水域以鱼控藻生态治理的核心物种。嫌疑人通过三重刺网捕捞后,鱼体表受损明显,存活时间短,必须快速销赃。于是,王某等人找到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张某,让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代销,张某收取每斤两毛钱的代销费。

张某在常州某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了数十年。面对警方调查,他坚称不知道这些鱼是非法捕捞的。

案件一时陷入“零口供”僵局。检察官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面展开自行补充侦查,走访水产市场和多位水产专家。

“养殖户为了卖个好价钱,捕捞鱼时会非常小心,鱼的品相非常好。这跟犯罪团伙从太湖非法捕捞的鱼的品相是不一致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张杰说。最终,结合鱼的品相以及上鱼时间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定张某对鱼的来源是主观明知的。

结合张某多次指使司机删除聊天记录、伪造水产品产地证明等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追诉。同时,通过张某与王某等人交易时留下的手写回单,一笔一笔还原了犯罪链条。

检察机关认定:王某、于某、葛某等人从事具体非法捕捞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这样的收鱼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5年12月起,法院陆续对该系列案件作出判决。王某、葛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十五天不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判刑不是终点:221万元生态罚单

刑事判决虽然已经作出,但这并不是终点。太湖的生态损害已然产生,这块损失又该谁来赔偿?

“我们一共刑事起诉了21名犯罪嫌疑人,民事部分对其中的16名人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徐雷艇介绍,本案涉案销赃金额在110余万元,在聘请专家对非法捕捞行为给太湖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害进行鉴定后,最终认定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是涉案金额的两倍,也就是221万余元。

2025年12月到2026年6月,法院对系列案件陆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生态损害赔偿金已实际到位202万余元,余款还在追缴中。

为了将生态修复工作尽快落实到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与法院、太湖渔政部门共同委托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为太湖量身定制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科学布设人工鱼巢、建设观测平台等方式,为太湖进行综合性治理修复,确保每一份赔偿款都精准地用于太湖的生态修复。

2026年2月2日,15万尾鲢鱼在太湖水域被放生。5月27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向水产品批发市场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监管和法治教育等多项建议,推动市场建立了一户一码溯源、夜间巡查等管理制度,同时向有关部门移送船舶非法制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等各类线索20余条,推动源头治理。

(五)从个案到长效治理:生态环境法典下的江苏样本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就在法典施行前夕,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涵盖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多个领域。这起太湖非法捕捞案,正是其中案例七——追捕“漏网之鱼”。

发布会上通报,2023年至2026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1434人、破坏资源类犯罪3706人,立案民事公益诉讼2232件,累计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亿余元。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施意见,确立了“磋商前置、诉讼补位、检察监督”工作模式,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40余个。

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太湖渔政部门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向有关部门移送的20余条线索,正是这一协同配合机制在基层的具体落地。

(六)专家解读:公益诉讼如何守护太湖?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杨学飞表示:公益诉讼在太湖生态保护中发挥的作用,简单来说,就是让破坏者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太湖花鲢和白鲢,不是普通的鱼,它们是滤食性鱼类,能滤食水中蓝藻,是太湖以鱼控藻的“除藻卫士”。这起案件中,销赃金额110多万元,只是犯罪链条上的交易额,并不能完全反映生态损害。检察机关委托专家,从渔业资源直接损失、蓝藻抑制功能受损、水体净化能力下降、食物链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量化测算,最终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是销赃金额的两倍,也就是221万余元。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并对强化检察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本案从全链条追责到功能导向修复、从个案办理到源头治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新精神、守护太湖生态安全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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