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了却报不了?绍兴一务工者拿到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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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外来务工人员焦先生的家属将一面锦旗送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感谢绍兴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张润叶律师。焦先生入职两个月时在生产线上突发脑出血,但因公司未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无法报销。经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4万元,目前已付清。

今年3月20日,30多岁的焦先生入职某服务公司,并被派遣到一家企业生产车间当计件工。5月19日,他在生产线上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医。家人此时才发现,公司未为他缴纳职工医保,巨额医疗费当时只能自行承担。

焦先生发病当天,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根据绍兴市及浙江省医保政策,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期间及补缴后待遇生效前的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追溯报销。因此,这次“迟到的补缴”无法解决5月19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问题。

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张润叶介绍,公司承认未及时为焦先生缴纳社保,辩称是因为焦先生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公司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张润叶告诉记者,调解中,公司方代理律师主张,6月以后的部分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并认为焦先生突发脑出血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对此,代理人经与焦先生确认,指导其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6月以后的医疗费;确认该部分可报销后,从调解诉求金额中扣除。关于其在老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向焦先生老家社保局核实,焦先生此前并无缴纳记录,是出院回老家休养后才参保,公司说法不成立。

鉴于公司未及时缴纳职工医保,应对焦先生因此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双方于2026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焦先生医疗费4万元,目前已一次性付清,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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