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不同女子“楼上办百日宴、楼下办婚宴”,官方认定不构成重婚,婴儿母亲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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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名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与一名女子办婚宴,并与另一名女子办孩子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

10月12日,涉事酒楼商家称确有此事。两场酒席合同分别是两家人签约,当天的确出现纠纷,工作人员报警。记者从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获悉,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10月14日,该百日宴事件中孩子的母亲发长文回应争议,对于本人当时较为唐突的处理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网络舆论风波,我在此深表歉意。相信待双方冷静下来,都能够理性面对整件事,停止继续产生无谓的争执。

也请并不了解事情全貌的各位,切勿捏造事实、散布不实言论、恶意造谣诋毁。相关言论已留存证据,如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

此前报道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1日,网民称一男子在贵州六盘水一辖区内同一酒楼与一女子办婚宴,并与另一女子办孩子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

10月12日,承办酒席的商家称,事发10月9日左右,两场酒席合同分别是两家人签约,当天有纠纷,工作人员报警,酒席办完、账已收清。10月12日,当地回应,男主角吴某峰和孔某涵已登记结婚,他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没有登记,所以不构成重婚。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进行了解读。

付建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付建认为,就报道中的吴某峰而言,虽不构成重婚罪,但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现任妻子若起诉离婚,可主张男方存在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男方对非婚生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相关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新京报微评:

楼下婚宴楼上百日宴

法律无罪不等于道德无责

“楼上百日宴、楼下婚宴”,如此恶俗剧情,恐怕连短视频都拍不出来。

涉事男子此种行为,毫无体面和分寸,即便在法律层面无罪,也不等于道德无责。这样的安排,无论是否出自其本意,都把两位女性置于难堪境地,漠视了他人感受,也把家庭关系的矛盾直接摆在众人面前。

“奇葩”“丑陋”,网友的评价表明,如此荒诞的宴席,已然在挑战公众对婚姻忠诚、体面的基本期待。婚姻承载着承诺与责任,无论是组建家庭,还是处理过往情感、抚养子女,都应守住基本的分寸和底线,保有同理心与敬畏心,否则,宴席办得再隆重,也只是践踏体面的闹剧。

来源/大象新闻、新黄河、新京报

审核/谭彦斌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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