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0月13日讯 10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济宁环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以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留存原始监测记录,被处以45312元罚款。

据处罚公示文件显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通过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山东省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线索。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赴位于济宁高新区海川路16号高新区大学园B5楼1楼的济宁环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该企业在树脂处理工艺中使用二氯甲烷作为原辅材料。二氯甲烷属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同时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产过程会产生并排放含二氯甲烷废气。自2023年8月起,这家企业一直未按照法规要求,对自身排放的该类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也没有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名录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相关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综合裁量,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废气危害属性、企业规模、整改情况、违法频次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453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