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杨某有为猎捕野生动物,在某县某林班其个人承包的山场内,架设电子围栏、铁丝网,放置钢丝套、捕兽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截至2025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有使用钢丝套猎捕东北豹1只,导致其尾巴受伤;使用捕兽夹猎捕野生鸟类松鸦8只、普通鸸3只、大山雀1只;其架设的铁丝网挂死狍1只。杨某有猎捕的东北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鸦、普通鸸、大山雀、狍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东北豹被猎套套住后被附近村民及时发现,经林业局救护后交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治。2025年11月19日,该东北豹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辖区内成功放归自然,目前生存状态良好。
【裁判结果】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两罪中较重的罪名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有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非法猎捕野生东北豹的刑事案件。东北豹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全球最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之一,在我国主要分布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其作为旗舰物种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人非法捕猎东北豹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也影响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物链的完整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严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国家公园内危害东北豹的刑事犯罪,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和对此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非法捕猎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公园内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涉案东北豹经专业救助后成功放归自然,完整呈现了“打击犯罪-科学救助-野外放归”的生态文明实践,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为全链条保护自然保护地内旗舰物种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