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民张女士反映,她应聘白云区一家糖水店后,连续8天、每天在店12小时试岗,期间实际从事炸小吃、出糖水、擦桌子、洗碗、结账等工作,却被店老板以“学徒没有工资”为由拒付报酬。店方称招聘时已明确告知试岗无薪且张女士同意;律师表示,法律上不存在可免除工资义务的“试岗期”,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目前张女士已向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据张女士介绍,她是在某招聘软件上看到招聘启事后,到这家位于广州白云的糖水店应聘,并进入试岗期。试岗期从9月12日开始,到9月19日结束,共计8天。她称,这8天里每天上午10点到店,下午10点才离店,除了学习,还自己上手做了炸小吃、出糖水、擦桌子、洗碗、结账等实操工作。
张女士表示,她应聘时是冲着全职工作去的,但过后老板称只有兼职岗位提供,即周末上班,或其他员工请假时来顶岗。通过试用期后,她一共工作了五天,随后离职,累计薪资600元,这部分薪资已结清。
不过,试岗期8天的工资始终没有着落。张女士称,试岗期间老板会提供伙食补助,但拒绝结工资。张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老板曾表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店里也有店里的规矩”“学徒是没有工资的,请你不要把学徒和正式工理解错误了”。10月13日,张女士已就此事向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10月13日,就张女士反映的问题,该糖水店老板朱女士表示,招聘时她已经明确告知张女士在试岗的8天内没有薪资,从第九天起才能开始算工资。张女士也表示了同意,现在却反悔了。
朱女士表示,虽然没有工资,她在其他方面对待张女士一视同仁,提供伙食补贴,甚至在张女士过生日时还发了168元红包。朱女士还提到,在试岗期间,张女士犯了很多错误需要她来买单,如鸡翅包饭还没做熟就出餐,导致顾客差评,给她造成损失。
对于张女士是否有实操干活,朱女士表示,一开始会让她看着学习,之后再有一样的活,会让她动手试着干。同时,对于张女士每天在店12小时的说法,朱女士也没有否认,只是表示“所有人都一样”。
广东国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生廷律师表示,学徒期、试岗期也需要支付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并不存在独立的、可以免除工资义务的“试岗期”概念。
何生廷认为,本案当事人每天到店参与门店经营性工作,不是报名培训的学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工行为。新员工熟练度不足、产出效率不高,本身也是用人单位招录新人过程中需要自行承担的经营成本,不能将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该餐饮商家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何生廷还表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即便双方约定“无工资”,若劳动者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并实际提供劳动,且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与考核,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便有权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出于优势地位要求的“试岗无工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何生廷提到,食材报废是餐饮行业本应预见、承担的成本。只有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损失与员工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才有权主张赔偿;单纯因为新手出现的正常损耗,不能归责于劳动者,更不能以此拒发工资。其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餐饮商家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真的存在食材损失追偿,二者也不应该混同。
何生廷建议,劳动者可以优先与店铺经营者协商沟通,明确提出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同时向经营者释明不发放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门店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投诉,由职能部门介入调查,责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收集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与经营者沟通试岗、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岗工作照片或视频、考勤记录等。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