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文件要求,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研究决定,依法终止1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被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明确,今后该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进行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